2010年5月14日

宜蘭土地,宜蘭農地,地主出售,五結鄉

五結便宜農地A

五結便宜農地A

銷售宜蘭土地農地案件,是地主委託出售案件,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大吉路.土地面積192.09坪,出售價格為192萬,案件特色為距高速公路僅880公尺,環境好、地點佳。面寬方正、三面臨路、難得一見的好地形。地主提供配合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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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編號 : 18475 ...《查看更詳細資料
  • 案件型態 : 一般案件
  • 案件類別 : 農地
  • 所在鄉鎮 : 五結鄉
  • 案件位址 : 大吉路 ...《查看案件地圖
  • 每坪價格 : 10000
  • 案件介紹 : 距高速公路僅880公尺,環境好、地點佳。面寬方正、三面臨路、難得一見的好地形。地主提供配合興建農舍。

詳細內容

  • 地 坪 : 192.09 坪
  • 座 向 : 座北朝南
  • 路 寬 : 6 米
  • 面 寬 : 14.6 米
  • 深 度 : 43.5 米

聯絡資訊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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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程序: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須知

一、 聲請應買本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以書狀向本院為表示。
二、 聲請應買之程序應買人應同時繳納保證金, 並注意下列事項:
1. 記明執行案號。
2. 該執行案號之不動產有數標者,應載明應買之標別。
3. 應買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買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4. 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聲請應買狀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5. 應買人委任代理人聲請應買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聲請應買狀,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6. 數人共同應買者,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7. 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8. 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9. 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10. 應買人為優先承買權人者,應將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11. 應買人應注意應買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三、 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1. 聲請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本院為受款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
2. 於上班時間內向本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四、 准許應買之程序
1. 應買人須於本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為應買之表示。本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2. 應買人須以本院拍賣公告記載之最低價額聲請應買。聲請應買之價格較底價為高者,視為以拍賣公告記載之價額為其應買之價格。
3. 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本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4. 聲請應買狀到達本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
5. 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始許應買人買受。
五、 繳納尾款之期限及效果:
1. 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本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應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本院。
2. 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3. 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款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六、 本院不許應買人聲請應買,或本院許其應買後再依法撤銷准許者,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尾款無息退還。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聲請應買無效:
1. 未以書狀聲請應買。
2. 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前應買。
3. 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逾三個月後應買。
4. 合法聲請停止或本院依職權公告停止特別變賣程序後應買。
5. 應買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6. 應買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7. 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應買,或僅由其父或母為法定代理人,而無法提出其母或父不能行使權利之釋明文件。
8. 委由他人代理聲請應買,未將委任狀附於聲請狀。
9. 代理人無第二點第5款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10. 聲請應買狀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1. 聲請應買狀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2. 應買時未繳納保證金,或應買人於聲請應買狀內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符合第三點第1款之規定。
13. 應買之價格較拍賣公告記載之價格為低。
14.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聲請應買狀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15. 聲請應買狀載明其應買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應買人以外之人。
16. 聲請應買狀內附加應買之條件。
17. 拍賣標的為耕地時,應買人為私法人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18. 應買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聲明應買狀。
19. 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20. 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應買無效之情形。
八、 本聲請應買須知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公告之記載為準。
九、 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

96.04修正


以上新聞來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2009/10/12 )